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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代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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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代兄律师,石代兄律师,内蒙古若蔓律师事务所主任,2014年正式执业擅长处理民商事以及刑事等领域法律上的疑难杂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专业的法律服务,用法律知识来为您保驾护航!石代兄律师待人热情而真诚,能够充分理解当事人的需求。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工作认真细致,周到而周全,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职业素质过硬,获得许多当事人的好评与信任。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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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流程图解释是什么样的?国际货物买卖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30日 来源:通辽公司律师
[导读]:   石代兄律师,通辽公司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若蔓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

  石代兄律师,通辽公司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若蔓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信用证流程图解释是什么样的?

在我们的生活中,许多人听过信用卡,但是信用证是什么呢我们在处理生活方面的一些问题的时候,会涉及到信用证的办理,那么信用证流程图解释是什么样的呢信用证流程图解释包括开证人、开证行、受益人等各方面。对于信用证的办理会涉及到我们生活的哪些方面呢需要具备哪种条件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信用证是指由银行依照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以CIF价格为例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操作过程:

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各流程涉及方面解释:

开证人

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

义务:根据合同开证;向银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时付款赎单

权利:验、退赎单;验、退货

说明:开证申请书有两部分即对开证行的开证申请和对开证行的声明和保证。

义务:严格审单;垫付或贴现跟单汇票;背批信用证;

权利:可议付也可不议付;议付后可处理单据;议付后开证行倒闭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垫款。

付款银行

指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对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

有权付款或不付款;一经付款,无权向受益人或汇票持有人追索。

保兑行

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以自己名义保证的银行。

加批“保证兑付”;不可撤消的确定承诺;独立对信用证负责,凭单付款;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若开证行拒付或倒闭,则无权向受益人和议付行追索。

承兑行

指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亦是付款行。

偿付行

指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

只付款不审单;只管偿付不管退款;不偿付时开证行偿付。

信用证是我们信用度方面的一个证明,我们生活中对于信用度的使用是方方面面的,许多地方都会涉及到相关的方面,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做呢对于信用证流程图解释,相信大家已经有所了解了,对于此类知识的认识,有利于我们在这个信息化的世界中更好地保持自己的信用度,明白信用度的重要性。

国际货物买卖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国际货物买卖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提供货物,收取价金,另一方接受货物,支付货款的协议。它是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供货方是出口商,或称卖方,受货方是进口商,或称买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

由于货物具体内容和界限较难界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了“排除法”来确定货物买卖的范围,即把某些种类的货物买卖合同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它们分别是:

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买卖,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经由拍卖的买卖;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的买卖;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

电力的买卖;

在以上六种被排除适用公约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中,有的是不属于货物的范畴,如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等,电力在许多国家也不被列为货物的范畴;有的是属于特殊贸易的标的物,这些特殊买卖要统一起来比较困难,如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属于消费品买卖。大多数国家都注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制订有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而且都是强制性法律,为了避免冲突,公约将其排除在外;拍卖情况比较复杂,各国对拍卖也都定有自己的专门法律,拍卖一般要受拍卖发生地国家法律约束,因此,公约将拍卖留待拍卖发生地国家的法律去管辖;对于依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与一般国际货物买卖有根本的差别,当事人之间无法洽谈合同的条款,而且买卖的方式和效力要受有关国家的特殊法律规则的支配;船舶、飞机等买卖也要受各国国内法的拘束,同样难于统一。因此都被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

所谓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从一国角度来说就是通常所说的“涉外因素”。但公约所说的“国际性”与我们所理解的“涉外因素”有所不同。所谓“涉外因素”,一般有三个方面:第一,合同的当事人有一方具有外国国籍;第二,买卖的货物位于国外;第三,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争议的处理方面涉及到国外。而公约所称的“国际性”,只对主体而言,而且是以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为标志。也就是说,只要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在不同国家,那么他们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便具有国际性。

确定一个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关键是要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所谓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性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代表机构所在地的处所就不是公约意义上的“营业地”。这些机构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他们是代表其本国公司进行活动的。这样,我国当事人和外国公司驻我国的常驻代表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仍然具有公约意义上的“国际性”。

在各国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的今天,随着国际投资的迅猛发展,当事人的营业地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公约还规定了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的时间标准。根据《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该条具有两层意义:

第一层意义是,只有从合同中或订立合同时透露的情况中,看得出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确系分别处于不同国家的事实,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才具有国际性。例如,营业地在A国的当事人委托在B国设有营业所的代表人同B国一家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而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只表示他是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但没有指出被代理人的姓名,也没有透露被代理人的营业地确系在A国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货物买卖合同就会认为是营业地在同一个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因而不具有公约意义上的“国际性”。

第二层意义是,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在不同的国家,但订立合同后,当事人一方营业地有变动,那么仍以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准,不影响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

公约还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没有营业地是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当事人惯常居住地在不同国家,那么,他们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就具有“国际性”。

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当事人的国籍不是衡量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标准。当事人的国籍,不管相同还是相异,都不影响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也就是说,只要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有相同的国籍,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也具有国际性。反之,即使双方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但他们的营业地处在同一个国家之内,那么,他们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就不具有国际性,因而也就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例如,双方当事人都具有A国国籍,卖方在A国有营业地,买方在B国有营业地,那么他们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

3、国际货物买卖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风险性大

在进出口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要与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或银行等发生法律关系。长距离运输会遇到各种风险,使用外汇支付货款和采用国际结算方式,可能发生外汇风险。此外,还涉及有关政府对外贸易法律和政策的改变等。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和风险的综合体现。

4、法律适用的多样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较国内买卖合同复杂。一般涉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交易当事人所属国的国内法。

以上是编辑为您介绍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概念及特征”的相关内容,在文中都有具体的阐述,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相信大家此时对这方面的知识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那么,看完整篇文章,您对这方面的内容是否还有其它疑问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律师咨询服务,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来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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